Xjlaw.com - 新纪法律网

您的位置新纪法律网 > 行政法律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2008-10-22 10:25:56 来源: 作者: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来所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取律师费用(不低于200元/小时)手机:133 1883 5148

Xj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新纪法律网

粤ICP备08007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