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实施了我国刑罚明文规定的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
(2)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单位的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构成本罪。
(3)单位犯罪是单位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集体决定或由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为本单位或它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触犯刑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我国刑罚规定执行“两罚制”。即(1)对单位处以罚款;(2)对单位主管领导、其它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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