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第一窗口”的立案工作改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共同任务。
毋庸置疑,设立专门的立案工作机构——立案庭,建立“大立案”格局,对于实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和现象,不仅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且也有损于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这些问题和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单一的统一立案,即所有案件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办理,人民法庭不再办理立案工作,致使那些居住在偏远地区的群众或者“三养”案件的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打官司难”现象。
2、实现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以前由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来完成的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任务全部由立案庭来完成,使人员素质和案件性质的矛盾十分突出。
3 、一些基层法院在对婚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以执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由要求原告提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据,导致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妇女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其无法提供该所谓证据,而不能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甚至由此引发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4、在决定立案后,立案部门未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被人为延长。
5、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一些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到诉讼中来,既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改革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首先,“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片面的理解“大立案”模式,取消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以上法律的规定。
其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以执行地方的政府规定为由,对抗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显然有违法之嫌。
第三、最高法院在《规定》第15条规定:“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所以,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第四、审查原告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规定》第11条所规定的负责审查起诉人员的基本职责,因此,应当提高负责审查起诉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在实行立案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有条件、有步骤地实行“大立案”,不能盲目求同。特别是对于那些辖区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实行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双轨制”立案为宜,同时要在加强人民法庭立案的管理方面下写功夫。
二、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依法开展立案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宗旨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便民服务意识,适时推出巡回立案,实现立案工作的良性循环。
四、最高法院在适当的时候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改革的成果,使全国法院的立案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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