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的请示》(浙公交明〔1997〕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持有外国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人,应按照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或临时用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申领驾驶证而驾驶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此复
1999年7月16日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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