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但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同时,在规范乘车人的交通行为方面,《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也作了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宋某帮助朋友搬家虽然是短途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但搭乘人数已超过五人,还有乘车人中的九人坐在车厢栏板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违章。
对宋某的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其中第二项是指:“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对乘车人的违章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因此,宋某的理解是错误的,交警对宋某和九位乘车人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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