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law.com - 新纪法律网

您的位置新纪法律网 > 公司企业

公司法修改解读:附则

2008-10-22 10:25:56 来源: 作者: 【
公司法修改解读:附则  

(新,删除了旧法第229条,统一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律规范,同时新增对有关用语的定义,更规范,指导性更强)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将此后置,逻辑性更强)。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上一篇:公司法修改解读:法律责任
  • 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来所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取律师费用(不低于200元/小时)手机:133 1883 5148

    Xj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新纪法律网

    粤ICP备08007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