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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失效]

2008-10-22 10:25:56 来源: 作者: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失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82)高检监函第014号
  【发布日期】1982-09-06
  【生效日期】1982-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
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1982年9月6日(82)高检监函第014号)

贵州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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