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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失效]

2008-10-22 10:25:56 来源: 作者: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2发字[1985]第9号
  【发布日期】1985-08-07
  【生效日期】1985-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

(侦)查
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的批复
(1985年8月7日高检二发字<1985>第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5)京检发字第36号文收悉,对于文中所请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告人交出或被检察院查获的被告人的财物,经查明确系非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收缴,并按照(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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