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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8-10-22 10:25:56 来源: 作者:宋凯楚 尹南飞 詹水清 【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制定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流程设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法院决定开庭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送交法律援助机构,这意味着辩护律师阅卷时间一般也在开庭10日前。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控、辩双方阅卷时间发生冲突,或者出现阅卷时间紧、案情未吃透等情况。同时由于死刑二审案件案情复杂、案卷较多,控、辩双方阅卷会花费大量时间,二审审理时间会拖得过长,造成更大的审限压力。为了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庭审质量,《规定》将控、辩双方阅卷时间错开,规定省法院收到死刑第二审案件三日内,将案卷、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移送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阅卷完毕;在开庭七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同时规定,省法院收到省检察院的《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和案卷后,应在三日内立案,组成合议庭,排期开庭。省法院至此立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是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出庭与否,直接影响庭审效果和办案质量,关键证人尤其如此。因此《规定》规定,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考虑到证人不出庭有法律不完备、保障制度不到位以及我国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强制规定上述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不符合现实,也无法做到,因此同时规定,经省法院同意不出庭作证的,要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综合认证。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由法院通知,但对如何通知到位没有明确。《规定》从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出发,以提高证人到庭率为目标,对证人的出庭资格审查、出庭通知书的送达等方面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在开庭七日前提请省法院审查。省法院同意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控方或辩方。控方或辩方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给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并负责安排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到庭。

  三、关于开庭范围和庭审重点

  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是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正在探索的一个问题。二审开庭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既要做到全面审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要突出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进行审理;既要确保实现二审把关的基本功能,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又要避免拖沓重复,确保案件的审理效率。根据这一要求,《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范围和庭审重点做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形式:(一)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既有判处死刑的犯罪,也有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开庭时可以只审理判处死刑的犯罪,对其余犯罪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开庭时可以只审理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犯罪,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可以不开庭审理;(三)控辩双方仅对犯罪的部分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可以不开庭审理;(四)控辩双方仅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五)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仅有判处其他刑罚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没有开庭必要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重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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