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商品房公摊面积事宜。
商品房公摊面积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公摊面积应包括:
1、计入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如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
2、为整栋房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3、每套房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一半的建筑面积等。
不应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等。
分摊办法: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否则按相关房屋建面比例分摊。
2、住宅楼以栋为单位,栋外不得摊入。
3、商住楼先按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然后各自分摊。
4、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共用建面,按各自功能参照商住楼进行分摊。
摘自《长江日报》/实习生 王静

